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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19年4月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真题答案
1、A2、C3、B4、B5、D
6、B7、A8、D9、B10、C
11、D12、C13、D14、C15、B
16、A17、B18、A19、C20、A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8小题.每小题2分,共16分)
21、CDE22、ABCDE23、BCDE24、ABCE25、ABCD
26、ABE27、BCDE28、ACD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29、P70
30、P102
31、P213
32、P284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5分)
33、P261-263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4小题10分,第35小题15分,共25分)
34、(1)以上四人均构成犯罪。(2分)
35、(1)该诉讼属于环境公益诉讼。(2分)
当公众的环境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当、不法政府与主管部门决策或企事业单位行为侵害时,可以请求法律规定的机关、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2分)这种诉讼既可以在行政诉讼中采用,亦可以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如果被诉对象是对环境公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公权力机构,即为适用行政诉讼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如果被诉对象是企业、公司、其他组织或个人,即为适用民事诉讼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3分)
本案属于涉及人员众多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高速公路交通噪声涉及临近该公路四个自然村村民及过往公众等不特定多数人享受安静环境的公益,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属于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社会组织,其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公益利益。因此,该案件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3分)
(2)《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环境保*》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作了进一步细化。该法第58条件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诉讼: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中华环保联合会符合上述条件。(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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