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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认定和课程免考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考试,按照本实施细则,可免试已学过的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第三条 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和军事学。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公共基础课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物理(工)、普通物理、大学语文、公共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等。
第五条 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的,按不同报考对象做如下规定:
(一)各类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可免试已学过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二)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毕业生可免试已学过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公共基础课。
(三)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可免试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第六条 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含独立本科段)专业的,按不同报考对象作如下规定:
(一)各类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生可免试已学过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二)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结业生可免试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公共基础课。
(三)各类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可免试已学过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公共政治课。
(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可免试已学过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五)国外留学的学历证书必须经国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证后可按照相关规定报考和免试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公共基础课。
第七条 专业考试计划中有特殊免考规定的,按专业考试计划规定办理。
第八条 除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外,下列各类高等教育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及获得国家承认的有关等级证书者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
(一)哲学类毕业生可免考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二)中国语言文学类、新闻、文秘及相近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
(三)外国语言文学类毕业生可免考公共外语。
(四)经济学类毕业生可免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或政治经济学(财)。
(五)凡各类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以上(含专科)者,可免考与毕业专业名称相同的课程。
(六)获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以上(含一级)证书者,可免考非计算机类计算机应用基础、计算机应用技术(含理论和实践)。
(七)获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C语言设计证书(笔试和上机),可免考《高级语言程序设计》(含理论、实践)。
(八)获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三级PC技术证书(笔试与上机),可免考《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 《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含理论和实践)。
(九) 获NIT模块证书者及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以上(含二级)证书者,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理论和实践)。获NIT《计算机应用基础》模块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含理论和实践)。
(十) 获全国高校计算机二级证书者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理论及实践)。
(十一)获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以上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英语(二)。
(十二)获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以上(含二级)证书者可免考英语(一)。
(十三)获辽宁省大学英语考试三级证书者,可免考英语(二),办理免考时需同时持与之相应的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一致,且英语证书发证时间与毕业证书发证时间相符。
(十四)获辽宁省大学英语考试二级以上证书者,可免考英语(一),办理免考时需同时持与之相应的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一致,且英语证书发证时间与毕业证书发证时间相符。
(十五)获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证书者,可免考英语(二),2005年以后,大学英语等级考试成绩高于425分(含425分)者,可免考英语(二)。办理免考时需同时持与之相应的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一致,且英语成绩发布时间与毕业证书发证时间相符。
(十六)获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证书者,可免考英语(二),办理免考时需同时持与之相应的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一致,且英语证书发证时间与毕业证书发证时间相符。
(十七)获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以上证书,可免考英语(一),办理免考时需同时持与之相应的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一致,且英语证书发证时间与毕业证书发证时间相符。
(十八)获全国外语水平考试(日语)(WSK合格)等级证书及翻译资格证书考试(日语)、日本语能力测试(JPT)二级以上(含二级)可免考日语(二)。
第九条 考生办理学历认定及课程免考,应提供准考证、毕业证等证件。
办理学历认定的考生,应提供准考证、高等教育专科以上毕业证原件。毕业证丢失的,应由毕业证发放单位出具正规毕业证明,并盖毕业证发放单位公章。
办理课程免考的考生,应提供准考证、等级证书等证件。其中,
(一)申请用原高等教育专科以上毕业成绩申请免考的考生,还应提供毕业证原件及成绩单原件,如提供成绩单复印件的,复印件上必须加盖原毕业学校教务部门公章或市级以上人才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二)申请用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等级证书、辽宁省大学英语考试等级证书免考英语课程的考生,应提供英语等级证原件,及与之相应的毕业证书原件。
(三)申请用全国高校计算机等级证书申请免考计算机课程的考生,应提供计算机等证原件及与之相应的毕业证书原件。
(四)参加护理学(本、专科)专业学习的考生,必须办理学历及报考资格认定,需要提供护理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第十条 下列情况不能免考:
(一)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肆业生、专科退学生不在免考之列。
(二)各类高等学校考查课不在免考之列。
第十一条 办理学历认定和课程免考程序:
(一)考生需填涂《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审查登记卡》,提供毕业证书、免课成绩证明等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市招考办或委托部门。
(二)市招考办、省委托部门将《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审查登记卡》输入计算机。分专业按总考号从小到大顺序打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审查报名册一式三份,并将考生证件等按报名册顺序排好,同报名册、数据库光盘于每年的3月、9月中旬送省招考办自考处。
(三)省招考办自考处对审查合格的考生,发给《辽宁省自学考试学历审查合格证》,考生凭此证、单科合格证等申请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二条 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和已取得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成绩并通知其单位。对有营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奖惩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辽宁省高中等教育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9年起施行。
辽宁省高中等教育考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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